的士服務改進課程

《的士司機違例記分條例》自 2024 年 9 月 22 日生效,當中的士服務改進課程旨在加強的士司機在提供載客服務時遵守各項規例的意識,並掌握提供服務的正確態度和情緒控制方法,以改善其服務行為及態度,提升的士業的服務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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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20241120 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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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強制自費修習和完成的士服務改進課程的人士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 374 章)及其附屬法例,以及《的士司機違例記分條例》(第647 章),以下類別人士須按照規定,強制自費修習和完成的士服務改進課程(下稱「該課程」):
(a) 因觸犯以下罪行而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法庭命令須於指定限期內修習該課程的人士:
《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 374A 章)

– 第 121(4) 條: 毀損、損壞或更改的士計程錶;
《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 374D 章)
– 第 37(a) 條: 故意拒絕或忽略接受租用;
– 第 37(b) 條: 拒絕或忽略駕駛的士至租用人指示的地方;
– 第 37(c) 條: 拒絕或忽略運載租用人要求數目的乘客;
– 第 37(d) 條: 沒有採用最直接而切實可行的路綫駛往目的地;
– 第 37(e) 條: 未經租用人同意,允許租用人以外的任何人登上的士;
– 第 37(f) 條: 拒絕或忽略發出收據;
– 第 40 條: 兜客;
– 第 45(2)(a) 條: 欺騙或拒絕知會乘客或有意乘車的人有關適當的收費及前往某處的路綫;
– 第 47(2) 條: 濫收車費;或
– 第 49(2) 條: 沒有將的士計程錶設定於記錄位置
一般來說,違者須根據法庭命令的限期內修習該課程。

b) 因違反上述罪行並於兩年內在的士司機違例記分制度下累積的士司機違例分數達10 分或以上的人士,每被記滿 10 分,即須在運輸署署長發出通知書的日期起計三個月內自費修習和完成該課程一次。

的士服務改進課程師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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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強制自費修習和完成的士服務改進課程的人士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 374 章)及其附屬法例,以及《的士司機違例記分條例》(第647 章),以下類別人士須按照規定,強制自費修習和完成的士服務改進課程(下稱「該課程」):
(a) 因觸犯以下罪行而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法庭命令須於指定限期內修習該課程的人士:
《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 374A 章)

– 第 121(4) 條: 毀損、損壞或更改的士計程錶;
《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 374D 章)
– 第 37(a) 條: 故意拒絕或忽略接受租用;
– 第 37(b) 條: 拒絕或忽略駕駛的士至租用人指示的地方;
– 第 37(c) 條: 拒絕或忽略運載租用人要求數目的乘客;
– 第 37(d) 條: 沒有採用最直接而切實可行的路綫駛往目的地;
– 第 37(e) 條: 未經租用人同意,允許租用人以外的任何人登上的士;
– 第 37(f) 條: 拒絕或忽略發出收據;
– 第 40 條: 兜客;
– 第 45(2)(a) 條: 欺騙或拒絕知會乘客或有意乘車的人有關適當的收費及前往某處的路綫;
– 第 47(2) 條: 濫收車費;或
– 第 49(2) 條: 沒有將的士計程錶設定於記錄位置
一般來說,違者須根據法庭命令的限期內修習該課程。

b) 因違反上述罪行並於兩年內在的士司機違例記分制度下累積的士司機違例分數達10 分或以上的人士,每被記滿 10 分,即須在運輸署署長發出通知書的日期起計三個月內自費修習和完成該課程一次。